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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0 11:12: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义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案情回顾:张某甲系范某前夫张某乙之姐。2016年1月,范某与张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张某甲支付出借款共计10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2%。张某甲于2016年2月至8月期间,每月按照约定支付利息2万元,累计偿还利息共计14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不再支付,经范某多次催要,直至2019年2月15日才继续支付利息,至2019年9月8日共计支付利息11.91万元。因张某甲至今未能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故我所王焱律师代表范某提起诉讼。我方诉求:1、判令张某甲偿还范某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张某甲向范某支付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11.91万元。张某甲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已经超额抵销或清偿了涉案的100万元。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范某与张某甲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民间借贷关系中,若对利息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本案中,范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与张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张某甲享有100万元的债权。张某甲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对此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且范某在与张某甲2017年2月4日的微信聊天中,提出在离婚时张某乙将100万元债权给了范某,对此张某甲在微信中未进行回复,未否认债权债务的存在。故,本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范某、张某乙与张某甲之间存在100万元的民问借贷法律关系。现张某乙出庭陈述其不再向张某甲主张债权,100万元债权归范某所有,由范某主张权利。故,范某主张张某甲还款,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利息方面,范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对利息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问借货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
在民间借贷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还款期限内的利息的,法院不予以支持。但是,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是可以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过本案承办律师王焱的不懈努力以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公正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甲偿还范某借款本金74.09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出来之后,由于张某甲不服故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张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1279元由张某甲承担。ng体育官网入口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