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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通讯】速览会计动态 追踪监管热点(2022年1月及2月刊)

更新时间:2024-09-03 02:57:36

  安永《中国会计通讯》每月为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收录本地和国际财务报告的最新动态,以及相关的热点与新出现事宜。《中国会计通讯》为您提供必备信息,助您与时俱进、占尽先机。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该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从以下方面特别提示了编制2021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

  欲进一步了解该通知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会计通讯《最新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就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欲进一步了解该解释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会计通讯《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资金集中管理会计处理应用案例》,该应用案例介绍了三种不同资金集中管理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银行函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5号),在部分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行函证试点工作,推动银行函证业务在实现规范化和集约化的基础上,逐步向数字化函证过渡。

  试点范围包括中央企业所属32家境内上市公司(简称试点上市公司,不包括其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为试点上市公司提供2021年年报审计服务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试点上市公司开立账户并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具备试点基础的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函证第三方数字平台。试点时间为2022年1月至4月,即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期间。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证监会对近期市场反映较多的争议性会计问题进行梳理,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

  该指引并非对会计准则的解释,而是针对资本市场具体交易事项如何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指导性意见,共涉及收入、金融工具、企业合并、非经常性损益等14个具体问题。

  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制定了《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2]27号),自公布之日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该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等五部分内容。

  为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上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其中重点提出了退市相关事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并购重组持续信息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及冻结情况、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相关事项、审计相关事项等方面的要求。

  为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上交所发布《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其中重点提出了科创属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经营业绩变化及风险、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ESG(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退市风险警示相关事项、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等方面的要求。

  上交所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自发布之日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上交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0]100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0]102号)同时废止。关于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事宜的过渡期安排仍按照《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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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上证发[2022]4号)。该指引包括房地产、煤炭、电力、零售等十六个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自发布之日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上交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4号)同时废止。

  上交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9号进行了重新命名,新增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0号,并统一合并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上证函[2022]4号),自发布之日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上交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1]37号)、《关于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1]1633号)、《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通知》(上证函[2021]1883号)同时废止。

  深交所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号),自发布之日2022年1月7日起施行。修订内容涵盖落实新法新规新要求、章节顺序调整、上下位规则重新整合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10件业务规则同时废止。关于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事宜的过渡期安排仍按照《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8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深证上[2022]15号)。整合后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包括制造业、建筑业、零售业、房地产业等九大行业门类十八个行业大类的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深市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发布之日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深交所对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5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深证上[2022]16号)。整合后的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数字创意产业、新能源产业等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发布之日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北交所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妥善做好北交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北交所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北证办发[2021]31号),其中:

  披露要求更为详细和全面,较精选层增加了对分季度财务数据、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或高风险委托理财以及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之间存贷款等业务的披露要求

  要求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医药制造、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环境治理、锂电池、化工、零售、建筑等行业的公司按照年度报告模板行业信息的相关要求披露行业信息,并鼓励其他行业公司自愿披露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系统办发[2021]156号),其中:

  针对不同层级的一般公司和七类金融行业的挂牌公司提供了差异化年度报告披露模板;

  要求创新层挂牌公司履行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规定的与年度报告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鼓励基础层挂牌公司自愿披露;

  提示重点关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执行新租赁准则、资产减值、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

  2022年1月版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新资讯》包括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2年1月25日举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议工作人员总结,讨论的内容包括:

  2022年2月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最新资讯》总结了您需要了解的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在2022年2月会议上讨论的上述议题以及其他事项。

  最新的安永刊物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气候变化会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新: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准则和解释》及《房地产业2021年财务报表示例》。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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